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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并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促进学校工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是学校行政、首席代表由校长担当;
乙方是指教职工,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当。
第二条:协商代表双方有平等地位和对等人数,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并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严格履行。
第三条:甲方在学校管理中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甲方尊重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划拨工会经费,发挥教师大会的作用。在研究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有乙方代表参加,并尊重乙方合同意见,对未吸纳的意见向乙方作细致的解释。
第四条: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通过教师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的教育教学工作,教育和帮助教职工从改革大局出发服从合理工作安排,遵守校纪校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能力,完成工作,努力进取,为学校多作贡献。
第二章 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特点和条件,建立教师培训和教育继续制度,按规定落实经费,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教职工享有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利,乙方有权就业培训有关事项和甲方协商。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按照《劳动法》建立工作制度,并结合实际对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条:教职工婚假、丧假、产假、寒暑假、教师节等法定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动报酬及待遇
第九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搞好教师的晋级增资工作,必须依据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各种津贴,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和生活水平。
第十条:甲方不准拖欠教师工资,甲乙双方可就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进行协商,甲方应积极出金拖欠问题的合理解决,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教职工在合同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政策,妥善解决教职工的医疗待遇问题,教职工在工伤或患病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按政策规定定期组织女职工妇科病检查防治和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对下岗职工有组织培训和帮助提高再就业本领的义务,对特困教职工予以救助。
第五章:纪律和奖惩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几和规章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乙方意见,在经过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后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甲方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教职工,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甲方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2、 甲方提出处理意见;
3、 征求乙方意见;
4、 听取本人申辩;
5、 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2、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按《工会法》及工会有关章程承担有关责任。
3、对违约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处分、罚款等。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合同依法签定后,协商双方首席代表更换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执一分,上报区教育局、教育工会二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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